一次漂亮的劳动仲裁补偿金工衣费工资年假一样都没少
自己的劳动权益受损,大家都能知道去寻求劳动仲裁的帮助,很多朋友也都懂一些《劳动合同法》,但很多朋友真到了劳动仲裁时,不是漏掉这个,就是忘掉那个。因此,对于劳动仲裁的逻辑规划,是非常重要的,不是我们的坚决不要,但是我们的即便是20元,我们也能要回!本文说的这个案子,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完美的劳动仲裁,非常值得我们学习!这里逐步给大家讲解这个仲裁的逻辑思路!案件情况说明员工张某,2015年2月入职广州D公司,是餐饮公司,到2017年1月,D公司的老板将张某等员工转移到新地方的广州J公司,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同时注销了D公司,两家公司是同一个老板,餐饮风格都是一样的。
2020年2月遇到疫情,餐馆暂时停工歇业,直至4月30日截止,但在这期间,公司一分钱工资没支付,也没有支付生活费,于是晓东进行了咨询,并详细的了解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实际操作的方法。于是在复工第一天,张某以未及时发放工资为由,被迫离职,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张某的仲裁请求是这样规划的,最终全部被支持!一、因为广州J公司没有和张某签合同,因此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劳动关系,是最关键的,不过还好这块的证据比较充分;而2015年2月到2017年1月与广东D公司有劳动合同,所以不担心;
二、因为公司自2月1日停工放假以来一直没发过工资,因为是截止到4月30日,5月份开始复工,因此2020年2月至4月30日期间的工资总共5136.43元,2月份按照足额工资计算,3月、4月,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%计算;
三、计划复工后第一天,就以公司未及时发放工资为由,给公司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函,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1109.33元,这里是按照2015年2月入职广州D公司开始算的经济补偿金,工作了5年3个月,而不是按广州J公司的2017年1月算(这个只有3年4个月),因为虽然D公司已经被注销,但两家公司是同一个老板,当时是被安排到新的餐饮公司,因此工作年限应该累计计算;
四、因为2020年因疫情停工放假,当时政策规定可以优先用年休假抵扣,而且5月复工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了,所以2020年就没有年休假了,但2019年未休的年休假,还可以要求工资支付这块的工资共计3461.54元;
五、因为餐饮公司都有好几套工作服,因此当时收了500元的工衣费500元,因此这个也可以要求公司退还。
这几项,劳动仲裁和一审法院都支持了,对其他判决,广州J公司没什么意见也没什么好说的。但公司对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、以及工作年限的计算不服,直接上诉到二审法院。广州J公司上诉的理由一、公司不存在延迟发放工资的事实。受疫情影响,公司从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停业,公司处于完全停止运转状态,没有任何员工复工,这属于不可抗力因素,公司没有及时发放工资并非恶意拖欠,理应免责。公司也向全体员工打电话传达了“暂停营业、暂缓支付工资”的通知。而停业放假期间,张某从未向公司追讨过工资,却在复工当日以公司未及时发放工资为由,要求解除劳动合同,并支付经济补偿金,显然具有目的性。
二、一审法院按5年3个月的工作年限来计算补偿金是错误的,张某的实际用工期限应当是3年4个月。张某在仲裁时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,并且其对该裁决没有起诉,表明张某是认可该劳动关系期限。
同时广州J公司与广州D公司属于不同的法人实体,均独立核算,且广州D公司已注销,张某在其工作时间不应当由广州J公司承担。二审法院的观点一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
根据广东省的规定,非因员工原因停工放假,未超过一个月的,公司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。超过一个月的,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%支付。广州J公司虽然因疫情导致停工,但在此期间仍应按规定支付工资及生活费。现在广州J公司未依法支付,并超过1个月以上,故公司属于未及时支付工资,张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,符合规定。
二、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问题
相关法律规定,员工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公司被安排到新公司工作,原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,员工请求把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公司工作年限的,应予支持。因此,张某与广州J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,与计算张某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是不同的法律概念。根据张某提交的银行工资发放记录,同时结合广州J公司与广州D公司的经营者相同,经营范围一致等情况,可以证实张某存在该情形。故广州J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。
总的来说,我们在申请劳动仲裁时,一定要提前综合规划,考虑周全,不要等到申请劳动仲裁了,才发现不齐全,磨刀不误砍柴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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